(2017)粤0307执40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0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2255.38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145.86元(自2017年2月7日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案件受理费271.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22912.43元(包含执行费240.09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22672.3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