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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纵盈盈与被执行人朱从进、王志梅、朱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纵盈盈,朱从进,王志梅,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纵盈盈,女,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朱从进,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志梅,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朱超,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纵盈盈与被执行人朱从进、王志梅、朱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确认原告纵盈盈与被告朱从进、王志梅、朱超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朱从进、王志梅、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纵盈盈购房款28万元、开通天然气费用26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三、驳回原告纵盈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案被告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该案判决书于2017年4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自刊登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另经过十五日上诉期,十日履行期限,本案应于2017年7月18日后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本案判决书处于上诉期间,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案执行依据(2016)苏011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处于上诉期间,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纵盈盈的本次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