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郭宗先、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先,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郭宗先,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3日,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武阳乡大塘村南方家居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755707-3。法定代表人罗厚彪,董事长。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正在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彭 明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