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14号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晗,杜瑞琴,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产经新闻。被告:李大凯,男。被告:邓成功,男。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洪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