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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14号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晗,杜瑞琴,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产经新闻。被告:李大凯,男。被告:邓成功,男。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产经新闻、李大凯、邓成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洪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