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执197、198、199、200、2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泽武与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高莲与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租赁合同纠金光明、刘安碧、巫天祥、张桂明与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天祥,刘安碧,金光明,张桂明,周泽武,代高莲,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197、198、199、200、201、202号申请执行人巫天祥,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刘安碧,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金光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张桂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周泽武,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代高莲,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08729910。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昌银,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绥江县。申请执行人周泽武、金光明、刘安碧、代高莲、巫天祥、张桂明与被执行人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六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5民初133、136、150、153、246、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泽武、金光明、刘安碧、代高莲、巫天祥、张桂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善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现有工程余款887460元,该款已具备支付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永善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工程款887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