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永湖、陈惠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湖,陈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湖,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惠昌,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永湖与被执行人陈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陈惠昌在漳平第二中学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分配得被执行人陈惠昌的工资款人民币4272元,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湖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4272元,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工资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