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立秀与樊泽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秀,樊泽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47号原告:高立秀,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泽东,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秀诉被告樊泽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秀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立秀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