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财保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汤有亮、王青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有亮,王青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60号之一申请人:汤有亮,男,193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青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汤有亮因与被申请人王青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青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汤运华为申请人汤有亮提供担保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