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直诉被告蒋文兵、彭劬慧、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直,蒋文兵,彭劬慧,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846号原告:郑直,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蒋文兵,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被告:彭劬慧,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B-10-01,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3000010104。法定代表人:蒋文兵。原告郑直与被告蒋文兵、彭劬慧、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直撤诉。案件受理费28696元,减半收取计143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48元,由原告郑直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冬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