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杨昌兰华祥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金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华斌,吉小红,华祥选,杨昌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235号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廖明万,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勇(该公司员工),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华斌。被告:华斌,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吉小红,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华祥选,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昌兰,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华斌、吉小红、华祥选、杨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