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熊信耀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信耀,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熊信耀,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革新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正喜。熊信耀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信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2974.00元。在执行过程,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肖 超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