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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育能、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育能,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育能,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205-1212房。法定代表人:熊楚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育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部分证据,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6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刘育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尤冰宁审 判 员 林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