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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彦文与程立杰、焦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文,程立杰,焦素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511号原告:马彦文,男,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程立杰,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焦素敏,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马彦文与被告程立杰、焦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彦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彦文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