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广友与刘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友,刘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031号原告:鲍广友,男。被告:刘汉义,男。原告鲍广友与被告刘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永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鲍广友负担。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