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先顺、罗驰诉罗中明、罗永松、遵义市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顺,罗驰,罗中明,遵义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永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107号原告:罗先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罗驰,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铭,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明,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洋,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花样年华景苑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3991383T。法定代表人:罗永松。第三人:罗永松,男,汉族,遵义市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罗先顺、罗驰与被告罗中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罗先顺、罗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顺、罗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罗先顺、罗驰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