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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洪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马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91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洪明,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洪明罚金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   国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冰   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