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雨春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春,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雷雨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森,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雷雨春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雷雨春货款12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雷雨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