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侯新义、郝新荣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义,郝新荣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新义,男,1982年7月17日生于山西省新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新荣,男,1982年7月9日生于山西省新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新绛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经关某(另案处理)邀约并许与高额报酬,在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关某非法运输烟丝。当日凌晨,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驾驶晋M×××××号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非法运输烟丝至贵州省盘县胜境关收费站时,被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非法运输的烟丝重12700千克;经鉴定,价值867624.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水城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黔高法【2015】36号文件印发《关于办理涉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侦查终结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的供述,侯新义、郝新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辛某、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笔录,收据、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购车发票、凭证、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融资协议及借据、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通话清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卡口抓拍车辆查询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在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丝,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均是在关某的要约下帮助其运输烟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新义、郝新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郝新荣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新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郝新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货车一辆、涉案赃款22600元、手机二部、机动车驾驶证、车锁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烟丝12700千克依法由扣押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