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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和生、温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和生,温秋生,温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谢和生,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温秋生,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温翠华,女,1965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谢和生诉温翠华、温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2766号,被执行人温翠华、温秋生应支付申请人谢和生债款65.6945万元,承担执行费8969.4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65.694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翠华、温秋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7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