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峰与被执行人李小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峰,李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峰,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小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王东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尧文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