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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正亮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赵正亮,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刑终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受理张某申请执行赵正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正亮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