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进与申凤、邹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申凤,邹佳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56号原告:王进,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申凤,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邹佳豪,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诉被告申凤、邹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璐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