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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周坤态与邱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坤态,邱德高,兴文县高泰根雕艺术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8号之三申请人:周坤态,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轩,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德高,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颖,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兴文县高泰根雕艺术厂,住所:兴文县古宋镇万寿粮站。投资人:邱德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坤态与被申请人邱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兴文县高泰根雕艺术厂的带锯、雕刻机、桢楠树头、桢楠板材和被申请人邱德高所有的川EF3×××号小型轿车,并查封了申请人周坤态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城西雅苑的房产(房权证号:兴文县房权证2007字第68**号)。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周坤态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已撤诉,符合依法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兴文县高泰根雕艺术厂的带锯、雕刻机、桢楠树头、桢楠板材的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邱德高所有的川EF3×××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三、解除对申请人周坤态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城西雅苑房产(房权证号:兴文县房权证2007字第6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