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184号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33547698.87(含执行费98720元、从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5月23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2129247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通县长宁镇上孙村北川工业物流园的库房、公寓楼、家属楼、小平房及机器设备(以查封清单为准),随后移送本院技术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34090600元,就该案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电子竞价的形式启动网上拍卖,一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其流拍价33408788元,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愿意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被执行人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至此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1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