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13号原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华银不锈钢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与被告上海云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浪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华银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及相关各方恶意串通,对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欺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白路XXX号。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住所应以工商注册登记为依据,被告注册登记地在杨浦区,该公司在他处实际经营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被告云浪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幢XXX室,应当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位于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