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67号原告:周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50岁。被告:刘某乙,48岁,住德惠便岗乡奋进村冯家屯5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年500元。案件受理费及本案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养父与子女关系,1977年史桂芝与原告结婚,当时二被告随史桂芝一起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对二被告尽抚养义务,直至二被告成家立业。史桂芝于2010年病故,现原告年迈,生活困难,经常有病,需要二被告尽赡养义务,原告经常找二被告索要赡养费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自然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