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与杨坤、曾德会、杨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杨坤,曾德会,杨帆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78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被告:杨坤,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曾德会,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帆,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杨坤、曾德会、杨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西华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