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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立长、雷白莲与王金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长,雷白莲,王金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752号原告:王立长,男,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雷白莲,女,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赢,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田,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王立长、雷白莲与被告王金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立长、雷白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长、雷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立长、雷白莲负担。审 判 长  熊天琴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秀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