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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祝文鹏与被执行人朱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文鹏,朱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祝文鹏。被执行人:朱元飞。关于祝文鹏与朱元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祝文鹏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祝文鹏与被执行人朱元飞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6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