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科为耐火炉料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科为耐火炉料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科为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立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延涛,男,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斌,男,汉族,现住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科为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1594035.06元.利息823204.75元,诉讼费9573元,共计2426812.8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