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阳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07号原告:曹阳。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简路易。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