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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阳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07号原告:曹阳。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简路易。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