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孙自安,吕秀玲,李义,孙月英,赵启功,钟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62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幢10层10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九证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木子。被申请人: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法定代表人:孙自安,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启功,经理。被申请人:孙自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吕秀玲,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孙自安之妻。被申请人:李义,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孙月英,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李义之妻。被申请人:赵启功,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钟安凤,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赵启功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与被申请人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孙自安、吕秀玲、李义、孙月英、赵启功、钟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7)鲁0686民初26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璞信一号投资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文三公路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栖国用(2012)第280709)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西南的房屋(房屋登记簿上的房屋编号为:1915272,所有权证号为:00050946)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义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经茂路北南楼一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月英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同庆路北清泉阳光小区10号楼的房屋(房屋登记簿上的房屋编号为:1910074,所有权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