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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辽宁嘉星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辽宁嘉星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92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勇,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系辽宁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丽,系辽宁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嘉星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3号。法定代表人:逑.托马斯。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辽宁嘉星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晓葵人民陪审员  张红帆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