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张某某与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48000元及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利息为76810元;2016年6月10日以后至付清之日,按月息1%支付利息;承担仲裁费26564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朱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