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长,易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被执行人:吴家长,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易铜英,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家长、易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家长、易铜英已偿还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家长、易铜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