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英、赵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英,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2号申请人:王金英,女,汉族,住所地: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玲玲,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金英与被执行人赵玲玲的交通事故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玲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玲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5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