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祥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振荣和杨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祥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振荣,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祥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振荣,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华,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河南祥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振荣和杨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王振荣和杨春华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龙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