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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706财保53号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宝山路4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1-4)。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带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54573011J。法定代表人:李克钱。被申请人:刘伟,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到期债权48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到期债权48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