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188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同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同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88号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3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高慎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同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C座。法定代表人:雷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同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同捷汽车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山市利光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