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胜林与被执行人赵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林,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林,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农民新村2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7909133232.被执行人赵雷,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身份证号2114021984032200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林与被执行人赵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胜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402执64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