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彩霞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彩霞,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苏彩霞,女,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段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苏彩霞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