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与临沂市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临沂市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1行初33号原告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赵家坝村路段。负责人刘宝玲。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国防教育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刘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庄区罗庄街道中心幼儿园一分园负担。审判员 尤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