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庆习与高庆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习,高庆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216号原告:张庆习,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被告:高庆湖,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习与被告高庆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张庆习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