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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云霞与陈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霞,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薛云霞被执行人:陈磊薛云霞与陈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6月已受偿5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