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尊德、毛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尊德,毛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8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毛尊德,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毛林德,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尊德与被执行人毛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217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