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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苏成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214号罪犯苏成明,曾用名苏鹏明。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苏成明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开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苏成明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3月23日晚19时许,苏成明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大学城北门,以询问附近高校情况为由,拦住路过此处的女学生杜某某,后苏成明强行将被害人抱到路边绿化带内并将其摁倒在地,采取掐脖子、扇耳光及言语威胁手段欲对杜某某实施强奸,后杜某某呼救,被路过的学生发现并将其解救。罪犯苏成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成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