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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覃德元、葛文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德元,葛文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覃德元,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葛文满,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文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覃德元与被执行人葛文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文满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覃德元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1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葛文满承担。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