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谷城县冷集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谷城县冷集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谷城县冷集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谷城县冷集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5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款13254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冷集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已履行72549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