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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昊与王义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王义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57号原告:王昊,男,汉族,2006年5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袁海芳,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王义洲,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王昊诉被告王义洲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昊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张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