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昊与王义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王义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57号原告:王昊,男,汉族,2006年5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袁海芳,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王义洲,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王昊诉被告王义洲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昊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张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