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陈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陈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叶,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向东与陈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叶银行存款19460元(含执行费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梁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白琪琨